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要求建設單位承擔主要材料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風險。
自環保風暴以來,部分地區建筑市場砂石材料價格成倍上漲,前期并未預料到漲價如此迅猛的部分承包商與業主面對超支的材料費用一籌莫展、血本無歸,部分市政政府工程不允許停工,更加重了承包商的負擔,砂石價格的頻繁波動也讓項目簽約雙方膽戰心驚。
以安徽省六安市一承包商的遭遇為例,其承建的均為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清單中各類材料計價是依據六安市市區信息價計價編制為準,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固定單價,中標后材料價格不予調整,但是工程開工后因政府宏觀調控的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鋼筋、混凝土、河砂、碎石、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均漲幅巨大。
承包商在材料飛漲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停工申請報告,但沒有獲準,只能在承受巨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繼續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
一時間,呼吁規定“調差價”的聲音四起,部分省份也已經發文,要求即使沒有對材料漲價進行規定,超出一定幅度的漲幅也應進行合理分擔,控制建筑材料價格風險,但部分地區仍未出臺相應政策,讓建筑商不堪重負。
砂石骨料網發現,《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這意味著,未來我國房屋與市政基建工程總包合同中“風險分擔”或將成為必備條款,砂石材料漲價超出規定幅度,發包的建設單位需承擔相應的風險!
目前,砂石等建筑材料漲價已造成很多從事建筑業施工的企業和個人舉步維艱,極易形成連鎖反應,材料漲價予以調整是在砂石價格波動頻繁的當下維護建筑市場穩定的必由之路,希望《辦法》盡快出臺,推進建筑市場高質量發展!